{{ $t('FEZ002') }} 教務處|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3757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併請考量所轄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
| (一) |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 (二) |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 (三) |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 三、 | 請學校於薦送教師前,應妥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確認教師報名意願,並配合後續報名事宜。 |
| 四、 |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 |
| 五、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 (一) | 第一階段(3學分,54小時):115年7至8月。 |
| (二) | 第二階段(2學分,36小時):115年9至12月。 |
| (三) | 第三階段(1學分,18小時):116年1至2月。 |
| (四) |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6小時):116年7至8月。 |
| 六、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一) | 國民小學教師: |
| 1、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2、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
| 1、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2、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七、 | 檢送115學年度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調查表各1份(附件),請依限將核章調查表送本府英資中心饒芬儒老師彙整,電子檔請併寄至05436@ems.hccg.gov.tw信箱,不申請者,亦請送件。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1-13|
{{ $t('FEZ005')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