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補助對象 | 114年額度 | 115年修正額度 |
1.校長 | 6,000元/次 | 8,000元/次 |
2.編制內40歲以上公教人員(不含教保員、廚工) | 4,500元/次 | 4,500元/次 |
3.在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之40歲以上約聘僱人員(115年起改為滿1年即可申請) | 4,500元/次 | 4,500元/次 |
4.40歲以上約用人員 | 2,000元/次 | 2,500元/次 |
※特別規定:
115年所屬學校凡符合健檢補助資格者,得累計2年補助1次健檢費用,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R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計至次一年度,至多累計2個年度(於現職機關職務異動者亦同)。
R補助額度僅限於現職機關累計保留(如調任他機關,前一年度於原機關學校未申請之補助額度不予保留)。
R例如:當年度未申請補助,次一年度補助最高9,000元。
※年齡算法:
以114年12月31日滿40歲為計算基準,留停期間不得請領。
※檢查及申請期限:
受檢人員請於115年12月11日止檢查完畢並將申請表送交人事室。
※檢查假別:
R依檢查實際所需時間以公假登記,並以1次1天為限。
R未滿40歲之公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得每2年1次覈實登記。
R教師參加健康檢查應於不影響教學情形下受檢且課務自理。
※收據內容:
R收據上要有「健檢部門」或「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資訊。
Q非健檢補助事實:
1.醫療門診部門或非健檢部門開立之證明。
2.收據項目為「醫療費用」收據。
3.收據內有藥品費、藥事服務費或藥品部分負擔收費等項目。
4.分次分日請領。
※補助原則範例:
1.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計至次一年度,至多累計2個年度。
意即:114年度符合健檢補助條件但未申請補助者,其114年度的補助額度得合併至115年度一起申請,而114年度的補助額度不得再累計至116年度。
舉例:小廖114年符合健檢補助條件(4,500元)但未申請,其115年得申請健檢補助至多9,000元(114年4,500元+115年4,500元)。惟若小廖115年仍未申請補助,則其116年補助額度最多9,000元(115年4,500元+116年4,500元)。
2.補助額度僅限於現職機關學校累計保留,如調任至他機關學校,前一年度於原機關學校未申請之補助額度不予保留。(不同預算編列機關學校無法累計)
舉例1:科員小如任職於新竹市政府,114年符合健檢補助條件但未申請補助,其115年1月1日平調至新竹市稅務局,小如115年僅能申請4,500元之健檢補助,其114年於新竹市政府之補助額度不予累計保留。
舉例2:阿信114年1月至6月任職於A機關(健檢補助額度6,000元),其114年7月30日降調B機關(健檢補助額度4,500元),114年阿信未於A機關、也未於B機關申請健檢補助,其115年於B機關至多可申請補助9,000元(114年B機關補助額度4,500元+115年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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