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於115年3月6日(星期五)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其附表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請詳閱後附子女教育補助表):
(一)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而需仰賴申請人扶養。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配偶未重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例如因「班級前三名」獲學費及雜費減免)、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如南華大學提供入學獎助學金,得補助金額為學費+雜費-獎助學金)。
三、特別提醒:
(一)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推動高中職全面免學費及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等補助措施,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00元。
區分 | 補助數額 | |
高中 | 公立 | 免學費 |
私立 | ||
大學 | 私立 | 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每學期補助17,500元。 |
(二)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每學期補助數額(請參閱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三)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本方案補助及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
(四)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請自行向就讀的私立大專院校詢問辦理放棄定額減免學雜費事宜,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繳回學校,或事先請學校更換全額註冊繳費單辦理註冊。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2-04|
{{ $t('FEZ005') }}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