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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室公告:勞動部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79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前揭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三、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或6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110年7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788號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四、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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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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