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0年3月10日客會語字第1106700068號函及客家基本法第14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客委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
三、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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