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轉知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事宜。
三、本校(園)學生如有符合旨揭條件但身心障礙證明未註記效期延長者,為保障其權益,請轉知家長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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