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67002號函辦理。
二、 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三、 意者請於110年6月10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2134@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該署商借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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