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郭廷薇 電話:03-5216121#344 電子信箱:021072@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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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0014118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00141180_ATTACH1.pdf 1100141180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辦理(檢附函文電子檔各1份)。 |
二、 | 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規定,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正本: |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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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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