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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 Guan Dong Elementary School, East District, Hsinchu City

校內文件彙整

轉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郭廷薇
電話:03-5216121#344
電子信箱:021072@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1411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00141180_ATTACH1.pdf 1100141180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辦理(檢附函文電子檔各1份)。
二、 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規定,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正本: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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