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及第14條規定略以,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依法訂定相關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二、為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特重申下列事項: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
(二)性騷擾他人者,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三)性騷擾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將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處。
三、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檢送本校禁止性騷擾宣導海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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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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