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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 Guan Dong Elementary School, East District, Hsinchu City

校內文件彙整

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及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查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9點次,建議政府在實施有關數位人權之計畫時,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納入考量及促進有效的兒少參與,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
二、案經秘書單位(即衛生福利部)參考民間團體意見,建議本會評估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制度建立過程,對兒少對象須採取友善之作為,爰請貴機關參酌上開結論性意、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等規定辦理旨揭作為。
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內容摘述如下: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詳如附件):
1、全面性政策與策略:係指國家兒少保護政策應納入兒少網路保護,以保護兒少免遇風險(包括網路攻擊和數位科技所引起之兒少性剝削和虐待)與確保調查此類犯罪,為受害兒少提供救濟和支援;並解決處境不利或弱勢兒少的需要,包括提供對兒少友好之資訊,例如必要時將其翻譯成相關之少數民族語言。
2、兒少權利與企業部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企業防止其網路或線上服務導致兒少權利(包括其隱私權和保護權)受到侵犯,並為兒少、父母和照顧者提供及時和有效的補救措施,包括保護兒少在數位環境中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侵害。締約國另應制定、監督和執行旨在調查、裁決和糾正與數位環境有關之侵權行為的法律和法規。
3、司法與救濟:締約國應提供兒少、父母、照顧者和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瞭解可利用之適當、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救濟機制,以處理與數位環境有關之兒少權利受到侵犯的行為;另應以友善的語言,免費、安全、保密、無障礙形式提供兒少使用之報告機制、集體申訴(包括集體訴訟和公共利益訴訟)等法律或其他適當專業援助。
(二)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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